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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请教的不准确,再明确:根据 省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第十八条,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签订 了长期出让车位使用权合同,无产权证,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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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6 11:1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刚才请教的不准确,再明确:根据 省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第十八条,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签订 了长期出让车位使用权合同,无产权证,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吗?

根据 第十二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此处销项税额,在计算销售额时,房产全部价款是否扣除土地价款?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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