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2016)42号公告关联关系中的直系血亲怎么认定

gg2.jpg

2021-9-16 11:1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2016)42号公告第二条,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请问:1、本条中的直系血亲有没有代数限制?例如:三代以来、五代以内等等

2、本条中的直系血亲是否包含拟制血亲,即收养关系下的父母、子女等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现行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拟制血亲的相关范围,具体事宜请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纳税政策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