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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6 11:1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欲将“某单独业务组合”(含设备及材料等)以净值投资至下属全资子公司,请问本业务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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