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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7 11:57: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青政[1985]63号)》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西宁市区按百分之七;建制镇(县级镇)和县城所在地镇,按百分之五;其他镇按百分之一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关于调整青海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第】第11号)
从2011年2月1日起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由现行的0.5%调整为2%,征收对象为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依据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税办函〔2019〕111号)按照经营所得0.4%核定征收率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