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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俭学的劳务报酬费用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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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7 14:16: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实习费用按累计预扣税支付劳务报酬,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问题:学生勤工俭学的劳务报酬费用,免增值税,是否可以企业内部凭证或者收款证明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的依据,不需要再要学生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了?请明确回复是还是否,不要拿文件让我们纳税人自己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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