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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客户签订一份销售设备合同260万,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三年平均付款,没有融资性质,设备交给客户即全额开票,缴纳增值税,但是所得税规定分期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约定的收款日期,我公司可以把收入平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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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7 14:16: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与客户签订一份销售设备合同260万,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三年平均付款,没有融资性质,设备交给客户即全额开票,缴纳增值税,但是所得税规定分期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约定的收款日期,我公司可以把收入平均到每月确认缴纳所得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方面,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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