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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主张,其将100万元房产以10万元转让给其父亲,价格虽低,但属于正当理由,且总局文件规定,对于价格明显偏低的父子之间股权转让,应予尊重,不需核定,同理,10万元房产转让,因发生在父子之间,故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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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7 14:16: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征管法第35条规定,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请问,纳税人主张,其将100万元房产以10万元转让给其父亲,价格虽低,但属于正当理由,且总局文件规定,对于价格明显偏低的父子之间股权转让,应予尊重,不需核定,同理,10万元房产转让,因发生在父子之间,故属合理,税务机关不能核定,是否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将股权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父母,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视为有正当理由。但对不动产转让情形,未有具体文件规定,是否视为有正当理由,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做出的处理意见为准!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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