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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7 14:16: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请问上述公告中,“企业收入总额“包括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收益吗?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