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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8 11:23: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一、种植业类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