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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有三个合伙人, 投资了一家居民企业,取得了居民企业发放的分红。但未分配给三个合伙人,一直存放在合伙企业的银行账上。请问:基于这个分红,这三个合伙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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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8 11:23: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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