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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疫情期间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是否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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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8 11:23: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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