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9-18 11:23: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根据财税〔2018〕53 号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想咨询如下问题:我批发、零售的图书,随书附带练习册,练习册可不可以比照本通知规定的:“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视为图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的规定:“(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