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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8 11:23: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按上述规定处理。另外,有关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操作事宜,可向服务单位进一步咨询了解(航信咨询热线:95113,百望咨询热线:4008339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