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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8 11:23: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们好,我们是一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是: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问:1、企业间资金拆借,收到的利息,根据税法规定,开具发票给付息方,发票内容可以填写金融服务.利息或是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吗?
2、依据的是哪条税法规定呢?
3、若发票内容填写为:其他现代服务.资金占用费,是否属于内容填写错误,是无效票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