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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8 11:23: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集团内部“上挂下派”,母公司派出一定人员在子公司服务一定时期,实务中很难再跟子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关系,母公司为这些人员发放工资、在母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保,工资薪酬及差旅费由子公司承担,并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子公司税前扣除,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集团内部“上挂下派”,工资由母公司发放,最终由子公司承担,若子公司以劳务费等符合规定的形式向母公司支付该部分费用,相应的支出可以作为子公司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