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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2 15:20: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文件中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开具给谁的?票据抬头是谁?如果是开具给委托方的能否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中,提供经济代理服务的公司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抬头是委托方的名称,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