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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2 15:24: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相关政策,资本化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加计扣除,且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如该无形资产在第五年被新技术替代已无使用价值,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要求确认资产损失,能否在第五年针对确认损失金额一次性加计扣除?
如,某无形资产2020年1月形成,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金额120万,2020-2023年前四年每年税法摊销12万并加计扣除,2024年初确认资产损失72万元,请问2024年汇算清缴时能否一次性针对72万元加计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