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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12月与一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公厕”买卖合同,明确无法办理产权手续,实际为购买的公厕的使用权。因自身对税法认识不清楚,于2008年3月按照合同金额的4%向税务部门交了12000元的契税。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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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2 15:29: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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