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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2 15:30: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关于您提交的问题,请参考如下文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三、......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