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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分公司所属的项目是否就地预交0.2%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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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3 11:32:5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某建筑企业(总公司)在辽宁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分公司),全面负责总公司在辽宁的生产经营、施工和管理活动。

      实际操作中,我分公司是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即项目合同签订、款项收支、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书均为总公司名义,在增值税发票流上亦体现为总公司直接为建设单位开具发票,但项目实际管理(招投标、工期、进度、维修等)和财务核算(收入、资产、职工薪酬等)由分公司进行管理。

      同时分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将所管理项目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我公司统一核算,由分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了企业所得税。

      现在由于我司所属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时,项目地主管税务局要求我司再预交0.2%的企业所得税。理由是我司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书为总公司,应认定为总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主管税务局还甚至要求我司按2017年11号文要求让总机构授权分公司直接与建设单位进行开具发票。

       针对我司的实际情况及问题,特请给予解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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