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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3 11:35: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通过政府公开挂牌出让土地,取得了一块可用于转让的酒店用地,并且就当地区政府要求,在当地设立新公司,承接了该酒店用地的开发;继而申请取得了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资质(四级房地产企业),且土地合同规定投资达25%以上可以转让在建工程。请问:这种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公司,土地开发投资达25%以上即可转让的酒店项目,在完工后出售,能否适用【土地增值税实施条例细则】第七条第六项,加计20%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在建项目,转让方可以按规定加计20%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三、根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填表说明:“10.表第21栏“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等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