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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涉税问题(之前已咨询过,现在补充权利证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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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3 11:38: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拥有陕西省农村的一片林地,是2017-2018年从村民手中流转过来(2017年-2018年),支出600万元;2018年已办理林权证(证照载明的权利类型为“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权利性质为“流转”),现在准备把该林权作价1000万投资成立一个新公司,以方便资产的单独管理,请问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各自适用税率及该如何缴纳?有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也请麻烦回答如何缴税,有无优惠,不需要模棱两可的政策),谢谢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5号)文件规定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符合上述情况,可以享受对应的优惠。
    增值税:企业转让林地使用权,应按照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
    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附加税费: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2.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3.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的2%缴纳。
    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规定:“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需要根据具体增值额确定适用税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印花税:印花税是针对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据征税,根据你留言反应的情况,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缴纳。
契税:陕西省契税税率为3%,承受方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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