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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策性搬迁房屋及建筑物补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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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3 11:58: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涉税问题
我司属企业为支持火车北站扩能改造地方配套项目,与成都市金牛区及成华区政府委托的拆迁公司签订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合同》,合同约定,对征收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给与补偿。请问:在政府征收土地环节,对被拆迁房屋及建筑物的补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二、相关政策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款: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观点
我司认为:政府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给予企业的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等不应征收增值税。理由有三点(详见附件:《企业认为政策性搬迁房屋建筑物补偿不应缴纳增值税的观点》)。
第一,增值税征收范围是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税服务、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不应征收增值税。
第二、财税[2016]36号并未明确被拆迁房屋及建筑物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既然法无明文规定,企业认为对地面上建筑物征收增值税就没有依据。
第三、财税[2016]36号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过渡政策, “营改增”之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不征营业税。
综上,我司认为政府征收我司土地时,对我司房屋及建筑物的补偿不应该征收增值税。
我司观点是否正确,请省局明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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