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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股东投入土地进行开发,现在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股东投入时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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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3 12: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第三十二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当是实际发生的。除另有规定外,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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