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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兼营业务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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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4 9:57: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公司是一家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公司,主营货物运输、煤炭化工产品的销售等。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一个合同,同时约定运输与货物销售的价格,并要求开具9%的运输发票以及13%的货物销售发票,公司财务账面分开核算运输收入、货物销售收入。请问,此合同涉及的业务是增值税兼营行为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规定:

    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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