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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4 10:14: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开发商住楼综合体一栋,建筑面积1.2平方米,其中商住楼盘0.4万平方米。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综合体土地增值税增值额-2230万元,其中:商业门面房土地增值税增值额530万元,住宅土地增值税增值额-2760万元。
请问是按照住宅和商业门面房分别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还是将整个综合体汇总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将整个综合体汇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将住宅和商业门面房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那需要缴纳159.2万元土地增值税。请问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规定:“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同一清算单位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及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计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