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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4 10:27: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4〕021号)规定:为了照顾西藏的实际情况,保持国家对西藏的特别优惠政策,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请问在西藏的企业向员工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建议您参照藏政发【2018】38号 号的扣除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