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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4 10:27: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打印不全,但符合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关于专用发票开具的四项要求,请问该发票是否合法有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11〕110号)文件精神,已将二维码数据防伪作为二线防伪措施。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规定,第四条 汉字防伪项目推行以后,纳税人不得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多填列七行商品。
第五条 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维码密文的正常打印,纳税人打印增值税发票时必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若试运行纳税人使用9针打印机的,需要更换为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费用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内容包含二维码区。
由此可见,发票的二维码防伪区为发票的必要事项,如果出现缺失或打印不完整的情形,付款方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