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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出租方式由政府租赁给企业,而且租赁期内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那么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作为出租方的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是否需要缴纳租赁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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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4 10:36: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出租方式由政府租赁给企业,而且租赁期内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那么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作为出租方的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是否需要缴纳租赁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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