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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我的问题是,我们增值税计税依据是销售服务还是销售产品,能否适用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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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6 9:51:3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从事装修装饰服务,一般纳税人。以前业务主要是给客户进行基础装修和安装服务,主要材料和水电由客户提供,增值税采用简易征收;现在我们增加服务范围,除给客户提供基础装修和安装服务外,我们还提供材料和家具,客户提供水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我们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我的问题是,我们增值税计税依据是销售服务还是销售产品,能否适用简易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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