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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6 9:52: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其中“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是指不动产权证注明的建筑物分摊面积土地使用权,还是指建筑物共有宗地全部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上述文件中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规定执行,具体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