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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6 10:23: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项:原文是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就上文所说的“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这个是针对个人受赠环节?还是受赠后再转让环节?
问题所述是针对个人受赠环节而不是受赠后再转让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