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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6 10:28: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六)现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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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个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应该出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