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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筑企业2019年1-6月承包本地项目,取得预收款100万元,由于工程未结算,一直未开发票也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2020年税务检查时对这100万元预收款,未预缴增值税是否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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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6 10:29: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假如A建筑企业2019年1-6月承包本地项目,取得预收款100万元,由于工程未结算,一直未开发票也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2020年税务检查时对这100万元预收款,未预缴增值税是否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政策依据是什么?

 

如果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已按规定办理了纳税申报并全额缴纳了税款的话应该不会产生罚款,如果您没有按时申报缴纳,则会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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