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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成立首次纳税信用评级为M,次年变更了注册地址,是否需重新按照新公司成立处理?评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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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6 10:33: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一)完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制度。本公告明确,《信用管理办法》中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一是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二)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1.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目前《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评价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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