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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6 10:35: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本公司是一家在青海省经营的汽车4S店,主营业务包括品牌新车销售以及售后产品及服务(包括零部件和汽车用品销售、维修及保养服务等)。根据“财税[2011]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等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60%以上的企业。
本公司理解,本公司的上述主营业务具有统一采购、统一标识、专业化配送和标准化服务等特点,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第33条第5款“商贸服务业-商贸企业的统一配送和分销网络建设”的产业范围,因此可以适用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对于“本公司(汽车4S店)是否可以适用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事项,恳请予以回复和确认。
关于您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建议您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会根据您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