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房地产企业分立后如何进行土增税清算

gg2.jpg

2021-9-26 10:36: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年采用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成两个房地产公司,主要是把自持物业分立至派生公司(本企业长期持有,不出售),现在原存续企业进行土增税清算,请问是否应该把分立至派生公司的自持物业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并纳入土增税清算?有相关政策文件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十九条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增值税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