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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6 10:39: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9年98号文件第四条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解读? 此条所说的人数是指的2020年的平均人数小于30人,还是2019年的人数少于30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9号《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中,申报表内有“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一栏。
故2020年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根据上年即2019年情况计算缴纳的,“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指2019年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