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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7 9:46: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安徽省税务局对企业每月发给高管人员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