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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7 9:49: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向全资子公司投资入股,是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的规定,是否可以免予贴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doc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