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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7 9:54: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税务总局对某个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批复时,如果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的,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如果批复中涉及事项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并抄送有关单位的,该批复对主送单位及被抄送单位均具有约束力。经核实,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适用于全国,如果您有相同情况可参照执行;有关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的适用范围需要由发文单位进行明确,目前,河南省税务机关未查询到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