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国税函〔2000〕687号和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全国适应吗?国税总的网站上国税函〔2007〕244号文查询不到。有相同情况是否可以适应这两个文件?

gg2.jpg

2021-9-27 9:54: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税务总局对某个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批复时,如果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的,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如果批复中涉及事项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并抄送有关单位的,该批复对主送单位及被抄送单位均具有约束力。经核实,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适用于全国,如果您有相同情况可参照执行;有关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的适用范围需要由发文单位进行明确,目前,河南省税务机关未查询到该文件。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