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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新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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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7 9:58: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在浏览近几年关于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文件时看到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文对适用政策的行业和允许一次性扣除设备的用途做了限制。财税(2018)54号文中说到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入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执行。那500万以内的设备一次性扣除,是不是也对行业和设备用途有限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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