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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不应分期计收入分期计的收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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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7 10:1: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2017年把300万政府补贴确认为不征税收入,2017年、2018年、2019年每年做了营业外收入50万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税务检查时认定300万不符合不征税收入,2017年需求补缴300*15%-50*15%=37.5万的税款,18和19年分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也就是18年和19年多缴了企业所得税7.5万,那请问一下18年和19年的7.5万可以抵缴2017年度的37.5万元我只缴22.5万可以吗?滞纳金怎么加收?罚款是按少缴22.5万还是按少缴37.5万罚款?谢谢


    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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