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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7 10:6: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想请教一下企业根据《财税〔2019〕21号—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享受了定额抵减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后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为0,那么当期附加税的税基应如何确认?是0还是抵减前的增值税额?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规定:“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