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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要求我就2017年路面铺设工程业务提供发票,我能否去当地税务局以个人名义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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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7 10:9: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我是一名河南省的包工头,提供零星建筑服务,2017年我到安徽省相邻地市从A公司处以个人名义承包了一项路面铺设小工程。2020年随着规模扩大,我在河南省成立了建筑企业并担任法人。现在A公司要求我就2017年路面铺设工程业务提供发票,我能否去当地税务局以个人名义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领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三)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四)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可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可根据实际业务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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