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9-27 10:9: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我是一名河南省的包工头,提供零星建筑服务,2017年我到安徽省相邻地市从A公司处以个人名义承包了一项路面铺设小工程。2020年随着规模扩大,我在河南省成立了建筑企业并担任法人。现在A公司要求我就2017年路面铺设工程业务提供发票,我能否去当地税务局以个人名义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领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三)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四)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可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可根据实际业务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