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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不动产,2016年5月1日后续租再转租增值税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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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8 10:50: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2016年1月1日租入房产,租期1年,2016年末合同到期我司与出租方签订续签合同,请问签订续签合同我司再对外转租增值税是否适用简易征收?还是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式征收转租增值税?望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

    建议携带相关租赁合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业务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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