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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或增资,是否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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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8 11:2: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此规定没有要求必须是改制重组过程才可以暂免征收。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第八条,上述规定已经废止。财税〔2015〕5号和财税〔2018〕57号文件都是对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但两个文件都没有对重组给出明确的范围。对于单位和个人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或增资,是否属于重组,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8〕57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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