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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按照实际分配收益时点吗,还是需要每月暂估收益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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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9 9:40: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司是提供供水设备维护单位,与甲方(供水设备投入方)签订了一项合营安排协议,每年提供小区固定饮水机器的维护,质检工作,收益按照充值卡收入金额的40%进行提成,针对上述安排,我单位应按哪个税收子目缴纳增值税,同时想问下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按照实际分配收益时点吗,还是需要每月暂估收益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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