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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9 9:51: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因付境外咨询服务费,故做了代扣代缴增值税。根据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可以在销项税里抵扣,相应的附加税也应该是在基于这个抵减后的应缴纳增值税额去计算。为何,在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要单独缴纳附加税呢?代扣代缴增值税在计算附加税时跟正常的进项税有什么不同,原因是什么?有没有文件可以参考?期待尽快回复,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规定:“一、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
(一)统一征收范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统一为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二)调整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 根据上述文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均是以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来计算缴纳的。”
根据上述文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均是以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来计算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