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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一般计税方法转售电力给租赁户,从供电公司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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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9 10:2: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可认证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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